人脸识别防沉迷,让生产者担起治理责任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作者李铎 陈巍,内容仅供网友参考学习。私域神器欢迎行业优质稿件投稿。

 

核心阅读:“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必须承认,技术本身是无害的,关键在于如何应用。作为一种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数字技术,人脸识别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社会生活。也因此,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已经且持续在规范、引导和完善该技术的合法合规应用。对游戏企业而言,面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所引发的公众隐忧,按照“生产者就是治理者”的基本逻辑,游戏企业理应负起最大的治理责任。

 

  8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游客体验模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落实《通知》要求,目前,包括《王者荣耀》《和平精英》在内的多款游戏均已尝试通过人脸识别方式核实玩家成年身份,对实名为成年人但疑似未成年人在使用的账号加强甄别,一旦发现可疑即强制下线并要求重新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此举在获得因孩子沉迷游戏而痛心的家长们一片叫好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方面对于游戏玩家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担忧。

 

  诚然,相比于一般的个人信息,人脸信息作为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或被非法利用,极易导致公民的名誉、健康受到损害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但笔者认为,人脸识别作为游戏登录的验证方式,不但可行而且应该大力推广落地。

 

  一方面,不断完善的人脸识别技术标准,早就为技术的运用设定了边界与红线。早在2019年6月25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便公布了《信息技术安全技术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保护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生物特征识别信息保护;2017年12月29日公布、2018年5月1日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提出了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安全要求;时隔两年后,2020年3月6日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2017年版本的基础上,细化并完善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收集、存储和共享三个方面的保护要求,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合规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2020年11月27日,工信部组织发布了《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人脸信息》团体标准,明确了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最小必要”原则,并对收集、存储、使用、删除人脸信息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今年4月23日,《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也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国家标准的出台同样主要为解决人脸数据滥采、泄露或丢失以及过度存储、使用等问题。

 

  另一方面,日臻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既为游戏企业合法合规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提供了规范指引,又为依法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武器。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人脸生物识别信息的专门立法,但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立法是相对完善的。

 

  从权利保护角度而言,施行于2017年6月1日的《网络安全法》,对包括网络游戏平台在内的网络运营商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其单独设立人格权编,并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章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概念、适用情形、免责情形以及法律责任等。除专章保护外,各章还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零散规定。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一般规定的基础上,专节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这种处理规则提高了处理者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的法定义务,同时也加强了对敏感个人信息主体的保护,人脸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涵盖其中。

 

  从权利救济角度而言,早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就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于《刑法》第253条第3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为统一法律实施、提高运用法律的精确性,早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便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13个条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今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规定了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发纠纷的裁判规则。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必须承认,技术本身是无害的,关键在于如何应用。作为一种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数字技术,人脸识别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社会生活。也因此,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已经且持续在规范、引导和完善该技术的合法合规应用。对游戏企业而言,面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所引发的公众隐忧,按照“生产者就是治理者”的基本逻辑,游戏企业理应负起最大的治理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游戏开发时,就须遵循“隐私设计”逻辑将个人信息保护理念提前融入人脸识别登录验证技术中;另一方面,必须明确“安全技术没有尽头”的思路,面对破解技术的升级,游戏企业必须不断优化技术手段、强化防沉迷系统。实践中,不少游戏企业已经尝试采用人脸特征信息进行加密的全同态加密技术以及前沿隐私计算技术等,都颇值得称赞。

 

  总之,面对大量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社会现实,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手段予以规制,既是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可行的方案。只要游戏企业能够坚守企业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包括玩家个人信息泄露在内的担忧是完全没必要的。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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